10.1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时,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不少于人民币8000元的投标保证金。
10.2本项目报名时需上传到系统的材料如下:
10.2.1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0.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
10.2.3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扫描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0.2.4投标人如不是设备制造商,须具备原制造厂商出具的参加本项目的唯一授权证明扫描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0.2.5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扫描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0.2.6《安全生产许可证》(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扫描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0.2.7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扫描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0.2.8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书扫描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0.2.9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扫描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0.3请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公诚招标”(微信号gcbidding),选择“微信报名”来完成项目的报名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购买,详细操作可见《附件6:微信购买文件操作指引》。
微信报名所需上传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2)单位介绍信或法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3)移动采购与招标系统报名截图
10.4微信公众号“公诚招标”(微信号gcbidding)为本项目微信报名的唯一渠道,除此以外,我公司不在其他微信号上发布登记报名、支付购买文件的信息,其他微信号的报名、支付均属无效。
10.5关于异议和投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10.5.1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10.5.2对开标的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0.5.3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10.5.4提出异议的事项应具体,应提供真实有效线索及证明材料,可查证,如未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属扰乱评审秩序,可不予受理;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5:关于异议和投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